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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安徽淮南一家日化百货批发部被罚款15000元
来源:360体育赛事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21 08: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6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1〕156号),涉及田家庵区新黎眀日化百货批发部。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新黎眀日化百货批发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批发部内现场发现有:1、潘婷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共4瓶;2、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08克,共31盒;3、舒肤佳柠檬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08克,共21盒;以上化妆品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报经市局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上述潘婷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是2019年有一个人开车上门推销购买的,当事人不认识,只进了一箱6瓶,无联系方式。舒肤佳香皂是一个男的到东城市场来推销的,三十多岁,合肥口音,戴个眼镜,微信名字叫“郑姐”,已经把当事人微信拉黑了,当事人没这个“郑姐”手机号,现在无法联系上了。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08克,舒肤佳柠檬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08克,这两个品种香皂是混合装,当事人在2020年3月份进了一箱,72块。上述商品当事人未提供票据及相关证明,故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舒肤佳”(商标注册号第10675330号)、“潘婷”(商标注册号第97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案侵权化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70元。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综支实强字〔2021〕108号)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进行执法检查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厂家鉴定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舒肤佳”(商标注册号第10675330号)、“潘婷”(商标注册号第97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当事人举报信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淮市监综支案源〔2021〕145号)、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当事人举报人山南尹尹殡葬服务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经核实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6.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市监罚字〔2020〕2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五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田家庵区新黎眀日化百货批发部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20年1月2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0.1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1份举报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后,现已立案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该案存在从重及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权化妆品:标称净净含量:750ml,共4瓶潘婷去屑洗发露;标称净含量108克,31盒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标称净含量108克,21盒舒肤佳柠檬清香型香皂。2、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