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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2期)
来源:360体育赛事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1 22:2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依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重庆市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重庆市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6月,璧山局执法人员在对璧山区某美发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柜上有“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发泥包装上标有“国妆特字:G201601706”,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国妆特字G201601706”产品注册信息为“柏乐丝染发霜(浅金色)”,与涉案化妆品不一致。再通过化妆品名称“彩色造型发泥”查询,也未查询到有该名称的备案信息。该化妆品为彩色发泥,通过涂抹方式让头发染上发泥的颜色,达到变色的效果,有别于氧化染色让头发变色,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冒用特殊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紫蝶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上述“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化妆品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资料,当事人在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罚款5000元。

  案例2: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3年1月5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耗材室及美容室摆放有1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ROYAL Facial Gel”,且放置于美容室操作台的上述产品已拆封使用,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8.61元。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没办法提供该批次化妆品供货方资质、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无对应的进货记录台账。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百货店在拼 多 多网络站点平台店铺内销售的“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产品外包装备案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查,1.经核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成分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中的成分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后,在其网店向举报人销售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经当事人提供购买者相关信息,由生产厂商实际发货。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于立案前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60元;2.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元。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2023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渝中区某美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现场存放有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含苯佐卡因(注册证号:国械注进)12盒待售。该店在美 团网开设有“Me全球美妆集合店”网店,销售页面有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在售,显示销售量为2盒。本案当事人存在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是未经网络销售备案开展网络经营行为。

  因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2盒;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3.2元;3.罚款5000元。

  2023年6月12日,璧山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中,发现安装了第三方平台药房网商家版“视塔ERP”系统(以下简称药房网),系统中有药品销售的记录,其中药品名称为:阿利沙坦酯片、百令胶囊等7种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等资料。该企业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以快递的方式从药贩子李某月处购进上述7种药品(购进药品时未查验对方资质、未索取药品票据及随货同行单据),再通过药房网进行线上销售。截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获时,货值金额和违法来得到的为15150元。

  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150元;2.罚款40000元。此外,本案中关于药贩子李某月涉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璧山局已将有关的资料移送天津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某生活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购进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和使用的无中文标识且外包装英文标注为“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的药品实际为莉子肉®株肉毒梭菌毒素A型,经比对与在韩国合法上市的同种药品批号相符,但并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3盒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2.罚款150000元。